本委各科、室,南宁市国有企业各监事会办事处:
根据《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法制函〔2017〕823号)的要求,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对《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程序规则》有关内容的修改,对我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重新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2017年修改)
bet365体育娱乐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2017年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bet365体育娱乐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自治区、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需经市国资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关系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全局、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权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
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以及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
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四条 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五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措施;
(二)代市政府起草或者报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文件;
(三)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或调整监管企业中长期总体规划;
(五)决定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
(六)决定监管企业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及设立企业等权益性资本投资事项;
(七)决定监管企业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八)编制市国资委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九)制定和出台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核定办法;
(十)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追究监管企业重大及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
(十二)其他需经市国资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不具备决策前置条件的,不得提供会议决策。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科室负责为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八条 在决策本规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重大事项前,主办科室或企业一般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重大事项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决策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九条 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后,主办科室或企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拟订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决策方案初步拟订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科室或有关企业的意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职能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全局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企业应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四条 主办科室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需提交调研报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还应当提交调研报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市国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应遵守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或经授权主持会议的委领导)根据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再次审议的决定。其中:
(一)做出同意决定的,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二)做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
(三)做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性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四)做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五)做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将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其说明、风险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等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将事项、依据、结果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及时依法公布。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后,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相关科室实施,或者由相关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责任科室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科室或企业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纠错机制,通过跟踪反馈、抽样调查、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市国资委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
(一)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
(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
(四)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调整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可以决定及时调整。
第五章 责任和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事项决策在起草、审查、决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超越权限决策的;
(二)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决策的;
(三)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 未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咨询论证程序,或者未能
如实将公众意见、专家意见情况报告的;
(五)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做出决策的;
(六) 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
(七) 其他违反重大决策制定程序的。
对重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做出决策但久
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