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国资委印发了《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三类)》(南国资规〔2018〕5号,以下简称《商业三类考核实施细则》),对商业三类企业,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定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起草背景
2017年2月9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按我市深化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精神,需要陆续出台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意见、薪酬管理办法、薪酬核定规则、基本年薪基数认定暂行办法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作为具体实施配套文件。参照自治区的做法,上述深化薪酬制度改革配套文件均需经南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资委于2017年9月25日出台了《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国资委〔2017〕71号),将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其中商业类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商业三类,公益类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对不同功能类别的企业需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
二、 起草依据和过程
2017年7月,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一类)〉的通知》(桂国资发〔2017〕4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二类)〉的通知》(桂国资发〔2017〕4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三类)〉的通知》(桂国资发〔2017〕42号)(上述三个文件简称“自治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参照《自治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我委出台了《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一类)》、《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二类)》、《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商业三类)》。同时,由于自治区没有公益一类企业,未出台公益一类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我委参考武汉市国资委和南昌市国资委对公益一类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出台了《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公益一类)》。
三、考核细则主要作用
《商业三类考核实施细则》对商业三类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计分规则、考核等级核定、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计分规则、考核等级确定、考核评价系数计算、经营难度系数等作了明确规定。
依据市国资委审核确定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党建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执行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主要工作部署情况,创新驱动工作等情况,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确认年度考核等级和相对应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当企业负责人三年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认任期考核等级和相对应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四、其他说明事项
由于《商业三类考核实施细则》内容仅涉及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内容,并不影响之前出台的《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bet365体育娱乐城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13〕93号)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bet365体育娱乐城办公厅关于补充完善〈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15〕78号)其他条款的实施,且93号文和78号文其他条款内容尚未有新的改革文件替代,为此,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7〕36号)第五十一条“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的表述,我委在考核细则中增加了 “本实施细则与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同时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