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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南宁市国有文化企业“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16 09:38   来源:南宁市国资委   作者:南宁市国资委
 

  一、 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南办发〔201741号)要求,我委需在201712月前完成“研究制定以大地飞歌集团公司为试点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这一深改任务。该项任务牵头单位为市国资委,配合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电局、市委组织部等。 

  根据2017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精神,需对我市国有企业按功能界定进行分类,并进行分类考核。经市政府批准,我委9月份印发了《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国资委〔201771号)。按分类意见,大地飞歌集团属于公益二类(文化类)企业,对这类企业我委需要陆续出台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意见、薪酬管理办法、薪酬核定规则、基本年薪基数认定暂行办法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作为具体实施配套文件。因此对大地飞歌集团进行“双效”业绩考核已不是试点的层面,而是出台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考核办法的高度。 

  二、 起草依据 

  20175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文化企业“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宣发〔201722)(以下简称“自治区‘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对自治区国有文化企业“双效”业绩考核实施主体及考核程序、年度“双效”业绩考核指标、考核计分规则、考核等级确定、考核评价系数计算、经营难度系数和任期“双效”业绩考核指标、考核计分规则、考核等级确定、考核评价系数计算、经营难度系数等作了明确规定。参照《自治区“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国有文化企业实际,我委拟定了《南宁市国有文化企业“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南宁市‘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三、 其他说明事项 

  南宁市‘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参照《自治区“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内容和结构,仅对管理范围和管理层级做相应修改,个别条款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删减和细化。修改内容均用下划线在南宁市‘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中标注。由于自治区文件中对社会效益的4个评价标准(附件1-4)与南宁市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大地飞歌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我委按市文新广电局反馈意见修改了自治区文件中影视、演艺企业社会效益评价标准,形成了南宁市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效益评价标准(南宁市‘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附件1),增加了大地飞歌文化产业集团社会效益评价标准南宁市‘双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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