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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指南

发布时间:2015-12-03 16:24
 

  一、非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性质

  1.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自治区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申请,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自治区级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市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申请,逐级报自治区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设区的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逐级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三)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县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申请,逐级报设区的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县级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各级国有股东单位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以及国有股股东配股审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担保备案,逐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或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做好投资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齐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含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面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中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申请报告; 

  2.国有股股东单位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 

  3.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 

  4.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6.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7.公司章程。 

  (五)国有股担保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 

  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不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29 

    投诉电话:(0771553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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