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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 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5-12-03 17:1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2008102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四条、《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bet365体育娱乐城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国资委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其中属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操作规范,申请办理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 

  (二)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 

  (三)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 

  (四)申报材料齐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市国资委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南宁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 

  (二)企业关于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请示 

  (三)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申请的批复 

  (四)经市人社部门审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市人社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不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市国资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同意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29 

    投诉电话:(0771553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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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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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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