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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行政复议意见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17:09
 

本委机关各科、室,南宁市国有企业各监事会办事处: 

  关于落实行政复议意见的工作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bet365体育娱乐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411 

    

    

  关于落实行政复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及时纠正履职违法行为,做好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行政复议意见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收文工作。委办公室商政策法规科拟定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工作的承办科室。 

      委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后, 委办公室将行政复议意见书及时转办相关科室,并督办承办科室及时办理和答复行政复议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工作由政策法规科归口管理。   

    第五条 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商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行政复议意见确有不当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行政复议单位或个人反映,阐明原因和实际因难,争取行政复议单位或个人修改行政复议意见。 

   第七条 承办科室提出落实行政复议意见的意见,应当形成书面请示, 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涉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原起草科室应当提出修订草案,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落实行政复议意见的意见应当经上级单位同意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答复工作应当在委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 

  第十条 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工作无法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应当答复落实的情况和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和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的,应当接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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