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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et365体育娱乐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09:40
 

  各直管企业: 

  《bet365体育娱乐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bet365体育娱乐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914 

  bet365体育娱乐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加强对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应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bet365体育娱乐城授权bet365体育娱乐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以及信用等级的法律风险事项: 

  (一)企业发生民事纠纷,涉及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含10%)或者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企业因违法违规被有关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惩戒措施的;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法律风险事项不符合前款规定,但存在涉外(含港澳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因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 

  第四条  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自主处理法律风险事项,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和处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应当在企业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和处理工作中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或者被发现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传讯方式立即进行报告。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重大法律风险事项发生之日或被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事项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原因、当事人各方、主要事实、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企业的实际影响等; 

  (二)企业关于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处理措施和效果评估;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重大法律风险事项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的或者产生新的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重大法律风险事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在次年130日前形成年度报告报市国资委。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统计数据、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和发展趋势等; 

  (二)企业对自身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评估和分析;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企业发生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法律风险事项的,但认为需要报告市国资委的,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取协商、谈判、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合法妥善处理和解决法律风险事项。 

  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托管企业之间,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托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风险事项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和解决法律风险事项的,应事先征求市国资委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作为处理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权责明晰的法律纠纷应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法律风险事项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对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事项,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存在过错的相关人员予以问责,向市国资委提交整改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事项管理制度、对法律风险事项处理不当或者不按本制度报告的,由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不报、迟报、瞒报、谎报和违规处理法律风险事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南国资发〔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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